中化新網訊 近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修訂發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本次《名錄》修訂堅持三個主要原則: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重點針對2016年版《名錄》實施過程環境管理工作中反映問題較為集中的廢物進行修訂。例如鉛鋅冶煉廢物、煤焦化廢物等。
二是堅持精準治污。通過細化類別的方式,確保列入《名錄》的危險廢物的準確性,推動危險廢物精細化管理。例如,從《名錄》中排除了脫墨渣等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三是堅持風險管控。按照《固廢法》關于“實施分級分類管理”的規定,在環境風險可控前提下,《名錄》新增對一批危險廢物在特定環節滿足相關條件時實施豁免管理。
《名錄》由正文、附表和附錄三部分構成。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條 本名錄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的內容,刪除了2016年版《名錄》中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
附表部分:主要對部分危險廢物類別進行了增減、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名錄》共計列入467種危險廢物,較2016年版《名錄》減少了12種。
附錄部分:新增豁免16個種類危險廢物,豁免的危險廢物共計達到32個種類。
關于醫療廢物,《名錄》不再簡單規定“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而是在《名錄》附表中列出醫療廢物有關種類,且規定“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
關于廢棄危險化學品,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范圍。《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危險化學品并不是都具有環境危害特性,廢棄危險化學品不能簡單等同于危險廢物,例如“液氧”“液氮”等僅具有“加壓氣體”物理危險性的危險化學品。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廢棄危險化學品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廢棄后,其危險化學品屬性并沒有改變;危險化學品是否廢棄,監管部門也難以界定。因此,《名錄》針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特別提出“被所有者申報廢棄”,即危險化學品所有者應該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廢棄。響水“3·21”事故就是由于企業既沒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將廢棄危險化學品穩定化處理后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也沒有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逃避監管,釀成重大事故。
據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自1998年首次發布實施以來,歷經2008年和2016年2次修訂,逐步完善,對我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
附件下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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