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應急管理部公開征求《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
鑒于《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已實施十余年,部分內容不能適應當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同時,近年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措施需要上升為規章規定。因此,亟需對《暫行規定》進行修訂。
修訂草案共6章、44條,主要修訂內容有:
(一)完善了規章名稱和適用范圍。本規章實施十多年,相關規定和要求已經運行比較成熟,刪除規章名稱中的“暫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并與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安全的現行部門規章相銜接,明確規章適用范圍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的企業。(
(二)優化了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及安全評估要素。有關辨識分級和評估要求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36894)、《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37243)進行銜接,不再保留《暫行規定》的附件1、附件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規定,3人以上重傷事故與亡人事故均屬于后果嚴重的情形。因此,新增規定企業發生3人以上重傷事故的應當重新進行辨識、分級及安全評估。
(三)突出強化了利用信息化手段實施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和監測預警。明確應急管理部門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等信息化系統,危險化學品企業接入監測預警系統,實現重大危險源監測預警、備案核銷、統計分析的信息化管理。強化“互聯網+監管”,應急管理部門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在線巡查抽查工作。
(四)進一步完善重大危險源監管工作機制。落實安全包保責任制度,實施開車前安全風險自查評估。固化“消地協作”聯合工作機制,要求企業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數字化建設并有效運行。
(五)嚴格重大危險源企業及有關責任人員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等有關法規,增加監測監控系統和有關數據不符合規定、未將監測監控有關數據接入監測預警系統或者未有效運行、開車前未進行安全風險自查評估、關閉監控、篡改數據信息、對屬于7種重大隱患情形違法行為的處罰。
附件: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doc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修訂前后對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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