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新網訊 3月27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出“關于公開征求《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據了解,生態環境部于2018年1月發布《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排污許可管理的目的、適用范圍、分類管理、分級管理等內容。隨著排污許可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政策要求發生了新變化。2021年3月1日,《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簡稱《條例》)發布實施,進一步明確排污許可申請、核發、登記的程序要求,明確了監管要求、強化了企業主體責任、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2018版《辦法》與《條例》等規定內容比較,在管理對象和范圍、管理程序和流程、管理內容、實施監管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不一致,且缺少《條例》規定的排污登記、排污限期整改管理等相關規定,已不能滿足排污許可現行環境管理需要。為此,2021年初,生態環境部成立編制組,啟動修訂工作。
《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分7章共55條,修訂重點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方面是將排污登記單位和限期整改企業納入管理范圍。相對于2018版《辦法》,將排污登記單位以及限期整改排污單位納入,增加了填報內容、主體責任以及管理部門具體監管內容,對于排污登記單位以及限期整改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管理更具指導意義。
第二方面是在《條例》基礎上進一步規范流程。
一是延續2018版《辦法》管理思路,細化排污許可證的基本事項、登記事項、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明確申請提交材料相關要求,增加部分審批部門審批過程中已經充分論證有用的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二是對于審批流程、審批時限進行了細化要求;三是提出了技術評估和現場核查等內容的具體要求;四是進一步與環評銜接,將涉及重大變動情形的處理進行了規定;五是增加重新申請審批流程及提交材料要求;六是修正了延續、變更各情形的相關程序及時限要求;七是對于注銷、撤銷、吊銷補充了《條例》中的適用情形和相關程序規定。
第三方面是強化監督管理,細化依證監管內容明確持證排污單位和排污登記單位日常管理內容,強化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推進“一證式”管理。一是明確監管機制和監管責任,明確執法方式和執法內容;二是增加了監測執法和執行報告監管執法的具體要求及規定;三是法律責任進一步銜接了《條例》,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從輕處罰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條款;四是增加了對第三方技術支持機構和排污單位的信用監管和處罰條款;五是進一步強化了排污許可證審批階段的審查和質量管理要求,提出了數據應用要求。
此外,此次修訂對于2018版《辦法》中部分條款進行刪除,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對于《條例》中已經明確要求的條款,此次修訂僅與《條例》銜接,具體條款不再贅述;第二種是對于2018版《辦法》中的共計9條條款,因不再適用于當前的排污許可管理需求,予以刪除。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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